(一)暫繳申報: 採歷年制 於當年9/1-9/30申報上年度繳納營所稅金額之1/2申報繳納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暫繳稅額後,得免辦理申報。 2.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3.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5.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6.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7.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8.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9.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