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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會計稅務:稅務法規(營業稅及所得稅)#28131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二題: 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暫繳申報?其規定為何?【9 分】營利事業不依規定辦理暫繳應如何處理? 【8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trong Wu
(一) 1.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申報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申報書,檢附暫繳稅款繳款收據,一併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但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之。

2.1 自動補辦補繳者: 營利事業於10/31日以前已依規定補報及補辦暫繳稅額者,應自10/1起至其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匯局一年期固定儲金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2 未自動補辦補繳者: 營利事業在10/31日仍未自動補辦補繳者,稽徵機關應試算其暫繳稅額,並依郵匯局一年期固定儲金利率,加計一個月的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詳解 提供者:大華

(一)暫繳申報: 採歷年制 於當年9/1-9/30申報上年度繳納營所稅金額之1/2申報繳納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暫繳稅額後,得免辦理申報。 2.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3.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5.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6.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7.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8.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9.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詳解 提供者:tylin
(一)應辦理扣繳的營業單位,會計採歷年制,在每年9/1~9/30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收據向所在稽徵機關申報。 (二)營業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在期限內辦理扣繳,自10/1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計一個月利息,一併填暫繳申報書,通知營利事業15日內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