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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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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公司法#5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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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公司法#58463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公司法#58463
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於籌備階段,發起人甲以 A 公司名義租用辦公室及 購買公司所需之機器設備。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如有違法其法律效果為何?(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wsiem16
違反規定,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並自負民事責任.
詳解
提供者:elvis_lien
依第19條, 違反該項規定者, 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以下罰金, 並自負民事責任; 行為人有2人以上者, 連帶負民事責任, 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