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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身心障礙人員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5176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說明下列各法律行為之效力:(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 30 歲的乙,在與朋友聚餐喝酒喝到不省人事時,隨口答應將其賓士轎車以新臺幣 5 萬元賣給朋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二、乙與朋友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1 按民法345條,買賣雙方就契約標的與價金達成一致時,買賣契約便即成立。然按同法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有行為能力,然法律行為進行當下,表意者為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話,其法律行為無效。所謂無意識,係指夢囈、酒醉;精神錯亂則指行為人因精神障礙,致使意思表示能力欠缺,無法處理自身事務言之。

  2 依題示,乙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其與朋友達成買賣契約時,係處於酒醉不省人事的狀態,依民法75條意旨,乙與朋友間之契約行為係於無意識下狀態進行,依法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