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台北人)於桃園犯強盜罪後逃亡,某日午夜間被台中市警察以殺人罪逮捕到案,警察隨即對之加以偵訊。次日警察局將甲以殺人罪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獲准,並於一星期後向台中地院起訴甲。試問:
1.本案台北地院有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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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一、本案台北地院有管轄權,茲說明如下: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按題所示,本案有管轄權之法院:
1、甲犯罪地之法院:桃園地院(強盜罪)、台中地院(殺人罪)。
2、甲住所、居所之法院:台北地院。
3、甲所在地之法院:台中地院。
(三)綜上,本案台北地院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