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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_教師甄選試題:家政科#127259
科目:教甄◆家庭教育(家政科)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1.依據教育部於 2019 年 12 月 19 日發布的《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家庭教育的十項範圍:失親教育、人口教育、資 源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_____ 。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依據教育部於 2019 年 12 月 19 日發布的《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家庭教育的十項範圍:失親教育、人口教育、資源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__親職教育___ 、__子職教育___ 、___性別教育__ 、__倫理教育___ 、_情緒教育____、__婚姻教育___ 。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