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乙之訴違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3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又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承認使生效。甲19 歲為法律上之未成年人,文中並未述明是否有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則甲與車商乙之買賣契約無效。因此乙之訴違法。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179 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所以,以須返還甲所付之兩萬元。
(二)法院之送達違法
甲19 歲,為民法上所稱之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不能為訴訟行為,須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故,法院應將通知書送交甲之法定代理人。又因甲不在寄宿處所,郵差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交付甲隔壁房之丙,此亦不法。丙雖為甲隔壁房間之居住人,但並非與甲居住在同一處之共同為生活者,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之規定。因此法院之送達違法。
(三)法院不用繼續進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之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倘若和解有無效獲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 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