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69765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 為保障受益憑證投資人之權益,期貨信託事業對期貨信託基金應進行必要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試 簡述公司應進行之定期檢視、下跌預警機制及提前清償之原則。(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Nana Chen

第 37 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並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 前項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針對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交易或投資,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訂定完善之控管計畫。各類型風險之評量方式、參數及評量標準,應依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至少應每季檢視所經理之所有期貨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總風險暴露程度、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 一、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及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並應即擬具改善計畫提報董事會。 二、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同業公會及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期貨信託事業並應提出具體原因說明。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該差額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

詳解 提供者:characteristic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