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育理念與實務#108205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教育原理與制度)(幼兒園、特殊教育、國民小學、中等學校)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3.請分別簡述現行《教師法》中,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各二項。(10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甄甄日上
教師法
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詳解 提供者:113應屆榜首上岸

一、教師的權利
        1.對學校教學或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參與教師組織
        3.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二、教師的義務
        1.擔任導師
        2.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3.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詳解 提供者:柯娃-113應屆台中雙北三榜

現行《教師法》中,教師的權利包括:

  1. 專業自主權:教師有權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在教學和教育活動中行使自主權。這意味著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需求和教育目標,自行選擇教學方法、教材和評估方式,並有權對自己的教學進行評估和改進。

  2. 職業發展權:教師有權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和支持。這包括參加專業培訓、研討會和學術研究等活動,以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和專業素養。教師有權獲得適當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以確保他們能夠持續從事教育工作。

而教師的義務則包括:

  1. 教育責任:教師有責任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他們應該遵循教育目標和課程要求,設計和實施有效的教學計劃,並關注學生的學習進展和個人需求。

  2. 專業道德和職業操守:教師有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包括尊重學生的權利和尊嚴,保護學生的安全和福祉,並遵守教育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教師應該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以树立榜样,为学生做出正确的引领。

這些權利和義務的確立旨在確保教師能夠在專業範疇內自主發揮,為學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務,同時保護學生的權益和教育品質。

詳解 提供者:benny

一、教師的權利

(一)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二)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二、教師的義務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詳解 提供者:sj920327

根據現行《教師法》,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各包含以下兩項:

教師的權利

  •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教師有權利對學校的教學和行政事務提出改革建議。
  •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教師在工作期間享有薪資待遇、各項福利、退休金、撫恤金、資遣費及保險等方面的權益與保障。

教師的義務

  •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教師應當遵守其聘約中載明的各項規定,並致力於維護學校的聲譽。
  •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教師負有積極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確保其學習機會不受侵害。
詳解 提供者:RtL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