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的權利
1.對學校教學或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參與教師組織
3.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二、教師的義務
1.擔任導師
2.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3.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現行《教師法》中,教師的權利包括:
專業自主權:教師有權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在教學和教育活動中行使自主權。這意味著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需求和教育目標,自行選擇教學方法、教材和評估方式,並有權對自己的教學進行評估和改進。
職業發展權:教師有權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和支持。這包括參加專業培訓、研討會和學術研究等活動,以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和專業素養。教師有權獲得適當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以確保他們能夠持續從事教育工作。
而教師的義務則包括:
教育責任:教師有責任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他們應該遵循教育目標和課程要求,設計和實施有效的教學計劃,並關注學生的學習進展和個人需求。
專業道德和職業操守:教師有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包括尊重學生的權利和尊嚴,保護學生的安全和福祉,並遵守教育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教師應該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以树立榜样,为学生做出正确的引领。
這些權利和義務的確立旨在確保教師能夠在專業範疇內自主發揮,為學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務,同時保護學生的權益和教育品質。
一、教師的權利
(一)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二)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二、教師的義務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根據現行《教師法》,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各包含以下兩項: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