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最重要, 110/7/7修法)
訓練規12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1)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2)一公噸以上之(3)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4)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5)三公噸以上之(6)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7)二十公尺以上之(8)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9)吊籠操作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
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10)自營作業者擔任第一項各款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第一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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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設檢規3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
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