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布魯姆提出《教育目標分類學》以下分類。 (一)教育目標類型:認知領域類型、情意領域類型、技能領域類型。 (二)試題的類型:選擇形試題,又稱為客觀測驗、補充型試題,又稱為論文測驗。 (三)編製過程標準化程度:標準化測驗(信效度分析)、教師自編測驗(依據教學現場)、實驗性測量(根據研究目的和需求)
(四)分數解釋方式:1.常模參照測驗,以團體平均數的計算其的相對位置。
2.校標參照測驗:參考學校或教師原先訂定標準來解釋測驗分數是否達到這項既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