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會理事、監事有農會法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到級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30天內通知自行選擇,屆期不做決定,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
30日內自行選擇,到期若不選擇,農會應報經主管機關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通知後30日內自行決定
如無法再30日內決定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農會應通知其三十日自行做決定,逾期不做決定者,解除其理.監事職務
通知其30日內自行選擇.如屆期不做選擇.該農會應報經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46條之規定解除其職務
農會應通知其三十日自行選擇,屆期不做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