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6. 注意事項
a.相關性:該調整措施與有效實現該名身心障礙學生權利之目的具相關性;
b.比例性:該調整措施與能為該名障礙者實現之權利符合比例;
c.可能性:該調整措施在事實上與法律上可能做到(如:現行科技可以做到的調整措施),或是實現該調整措施不會違反現行法律;
d.財政上的可行性:窮盡可得的財政支援還是可以提供;
e.經濟上的可行性:提供該調整措施不會危害義務承擔方(如:學校)之營運與生存,或實質傷害其核心功能之執行。
若學生所提出的調整措施,不符合上述標準之任何一項,學校得拒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