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如:國三升高一、轉學等,學校應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轉導及服務。
意指學校將曾受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經評估仍需繼續受輔對象,供轉銜輔導服務。
其流程將分為列冊追蹤、評估、通報、同意、資料轉銜及輔導處遇六階段,透過學生原就讀學校之輔導專業判斷,對學生現就讀學校產生預警作用,並建立兩校間互助合作管道與平臺(密件轉銜學生輔導資料及召開轉銜會議等),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教育部配合103年11月12日總統公布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訂定發布「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預計10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辦法係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規範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方式,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其訂定重點,說明如次:
一、現行對一般學生並未有提供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機制與規定,訂定
本辦法後,未來將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以一般學生中曾接受過介
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服務,且經評估仍需繼續接受輔導之學生為對象,
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二、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流程將區分為列冊追蹤、評估、通報、同意、資
料轉銜及輔導處遇等階段,透過學生原就讀學校之輔導專業判斷,對
學生現就讀學校產生預警作用,並建立兩校間互助合作管道與平臺(密
件轉銜學生輔導資料及召開轉銜會議等),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考量國防部及內政部所屬學校應與一般學校,在相同之學生轉銜輔導
及服務機制下進行合作或配合,俾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
接,以符合建立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之目的,爰明定軍事及警察
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四、另為尊重地方自治權限,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針對其轄屬學
校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之事項,另行訂定相關細節性、操作性之作業
規定,於第十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
定補充規定」之規定,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其所轄學校之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事項,加以規範與監督。
五、本辦法發布後,預計於105年8月1日起施行。於本辦法施行前,教
育部將建置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並規劃辦理系統操作教
育訓練,讓各級學校能及早對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有一定程度
的了解,適時且視學生需求,提供適當的輔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