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財產認定
一、經常居住 1.經常居住境內:經常居住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死亡事實發生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住所者。 (2)境內無住所,且死亡事實發生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逾365天者。 (3)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至境內工作者,在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2.經常居住境外:不和前項所述者,即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財產認定 1.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在地為限;船舶、車輛、航空器以其登記機關所在地為準。 2.礦業權:礦區或礦場之所在地。 3.漁業權:行政管轄權之所在地。 4.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出版權:登記機關所在地。 5.其他營利上之權利:營業所在地。 6.金融機關收受存款及寄託物:金融機關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7.債權:債務人經常居住之所在地或事務或營業所所在地。 8.公債、公司債、股權或出資:發行機關或被投資事業之主事務所所在地。 9.有..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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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 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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