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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1年 - 101年高考三級土地法規#44740
101年 - 101年高考三級土地法規#44740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甲有一地,本供高級花卉生產之用,今因其接連地被徵收,致生損失而欲依據土地 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損失補償請求權。按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亦 定有「殘餘地一併徵收」請求權,其性質與前揭土地法「接連地損失補償」請求權 相近,試比較該兩請求權具備要件之差異處。(25 分)
二、甲有一地,本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下稱系爭地),並依據土地稅法第 19 條前段規定,適用「千分之六」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率在案。嗣後,系爭地因故未 做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對其續課地價稅。近日甲之 友人告以其已符合前揭土地稅法第 19 條後段免稅之要件,甲乃向稅捐稽徵機關主 張應退還先前所繳地價稅,惟稅捐稽徵機關認其並未踐行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 「租稅申報協力義務」而予以否准,甲則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3 款「免 負租稅申報協力義務」資為保護,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試從租稅法上相關理論(原 則)予以評述。(25 分)
三、按我國「公辦市地重劃」於實施過程中,「土地分配」相關規定對於參加重劃土地 所有權人之權益影響至鉅,關於重劃前、後土地分配之標準,現行平均地權條例係 採「地價標準主義」,從而重劃前、後土地地價應如何估定,至為重要,請按「市 地重劃實施辦法」說明其內容並予以評述。又,市地重劃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所 重行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為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所明定,從而其係屬「繼受取得」之性質,其理由為何?試從市地重劃原理與 相關規定申論之。又,前揭平均地權條例同條但書亦規定「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 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其意涵為何?試舉例說 明之。(25 分)
⑴倘甲未經乙與丙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租予第三人,此舉對於乙與丙是否生效? 倘因租金過低而損及乙與丙之權益,其應如何救濟?
⑵倘甲、乙之間互為其應有部 分之買賣時,丙得否行使先買權?理由為何?
⑶甲得否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將該地出售予自己,理由為何?
⑷甲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將該地出售 予第三人,乙、丙均不同意出售,惟僅乙擬行使先買權者,其是否合法?此時其先 買權之標的有無包括丙之應有部分?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