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有一地,本供高級花卉生產之用,今因其接連地被徵收,致生損失而欲依據土地 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損失補償請求權。按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亦 定有「殘餘地一併徵收」請求權,其性質與前揭土地法「接連地損失補償」請求權 相近,試比較該兩請求權具備要件之差異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