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依據《臺北縣公私立幼稚園暨托兒所管理要點》,下列何者錯誤?
(A)幼童專用車之申購以新出廠之新車為限,保養得宜之車輛,至多使用至十五年
(B)公立幼稚園園長或主任之任期,每三年一任,連任以一次為限
(C) 公私立幼稚園不得設立分園
(D)公私立幼稚園之課程安排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課程標準》及《臺北縣公 私立幼稚園推展母語教學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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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4), B(360), C(797), D(78), E(1) #28899

詳解 (共 10 筆)

#24935
幼童專用車之申購以新出廠之新車為限,保養得宜之車輛,至多使用至十年;屆 滿十年之車輛應予汰舊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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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99
臺北縣公私立幼稚園暨托兒所管理要點
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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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32
臺北縣公私立幼稚園暨托兒所管理要點第十二條: 公私立幼稚園不得設立分園;立案原址如有增班需求應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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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32

「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三款及第五點修正總說明

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保障學生及幼童交通車乘車安全,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告修訂「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現行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規定:「幼稚園、托兒所幼童專用車應以新車為限。」因限制幼童專用車應購置新車,致幼稚園及托育機構之間無法讓售使用年限內之幼童專用車如放寬本縣幼稚園及托育機構之間,得讓售幼童專用車,應可兼顧維護學童交通安全與幼稚園及托育機構實際經營需求。鑒於此項修正有其合理性及急迫性,爰修正「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三款:「幼稚園、托兒所幼童專用車應以新車為限。」規定,本款刪除。

二、「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爰修正為:「幼稚園、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不合規定之車輛,並應購置新車,其使用年限依出廠日起算十年。但幼稚園及托育機構之間,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得讓售幼童專用車,其使用年限仍依出廠日起算十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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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85
購買車輛應以新車為宜,若中古車須以五年車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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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28
公私立幼稚園不得設立分園??
但是仿間好多ㄟ!
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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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51


今年的新北市最新規定已經將原先最多10年的規定取消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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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882
不過以目前法規,是可以設立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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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04

法規名稱:臺北縣公私立幼稚園暨托兒所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教秘字第1001458364號令發布廢止 ;並即日起生效

由於該法規已經刪除
建議此題目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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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38
回3F,台北縣已經將「幼稚園、托兒所幼童轉用車應以新車為限。」已經刪除了,還是恢復新車出廠日算起十年為限的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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