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關於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仍無訴訟能力
(B)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處分之財產涉訟者,就該訴訟事件有訴訟能力
(C)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時,受訴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法定代理人
(D)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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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06), C(129), D(1868), E(0) #246868
統計: A(17), B(206), C(129), D(1868), E(0) #246868
詳解 (共 10 筆)
#439343
民法
§85 (特定財產處分之允許)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86 (獨立營業之允許)
1)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2)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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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476
B.應該是.限制行為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的獨立營業,關於其營業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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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306
(C)
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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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74
| 第 45 條 |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
| 第 46 條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 有訴訟能力。 |
| 第 51 條 |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 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 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 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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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832
請問一下關於C選項,除了是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外,受訴法院是不是只能依聲請,而不能依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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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38
46.51.570
民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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