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下列何者不是《高級中學法》第13條規定係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主任?
(A)學務主任
(B)教務主任
(C)輔導主任
(D)總務主任
統計: A(38), B(104), C(2704), D(908), E(0) #360683
詳解 (共 10 筆)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
輔導主任是專任
其他是專任兼主任
下列主任職,何者得由教師專任?(A)輔導主任(B)訓導主任(C)總務主任(D)教務主任
| 答案:A |
Chuang Fu-Yen 修正國民教育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 |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01 日
第 1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
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
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
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
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
之或由職員專任。
第 2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
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
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
(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國民教育法》第10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