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幾小時?
(A)12 小時
(B)24 小時
(C)36 小時
(D)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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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0675), C(18), D(77), E(0) #360688
統計: A(93), B(10675), C(18), D(77), E(0) #360688
詳解 (共 1 筆)
#2794742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家庭暴
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二)。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教育人員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
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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