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下列何者,不是得為一造缺席判決之情形?
(A)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
(B)簡易處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C)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D)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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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330), C(56), D(163), E(0) #401491

詳解 (共 7 筆)

#580361
簡易程序應為「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所以是兩造缺席判決。(條文:449I)

一造缺席判決之情形:
1 被告拒絕陳述者(305前段)
2 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305後段)
3 被告因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而顯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294III)
4 第一審認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案件,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306)
第二審上訴,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371)

兩造缺席判決:法條--307、372、389、444、437、449、455-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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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098
已經修法了。簡易程序需要言詞辯論,準用通...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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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244

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
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 305 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第 306 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 371 條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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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46
有點不太明白,請問B是錯在簡易訴訟不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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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09
P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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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585
上面的講錯了,是簡式審判需言詞辯論,簡易...
(共 3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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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454
有兩造缺席判決這個名詞嗎?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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