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小明上課一直在玩手機遊戲,未能專心學習,老師將其手機收起,不讓他上課再玩手機遊戲,這樣的作法符合下列 哪一個法令規定?
(A)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B)教育基本法
(C)國民教育法
(D)不符合以上任何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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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3), B(110), C(39), D(687), E(0) #2006739

詳解 (共 7 筆)

#3691443
補充:所謂的沒收必須要有犯罪的行為,且經過法院判決後才能處罰。 教師依照現行法律,並不能沒收學生的物品,最多只能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然後在適當的時機交還給學生;因此教師依法並不能「沒收」學生的物品。

所以題幹的作法應為保管。

而該沒收行為實為「暫時性保管」性質,主要是依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第 19 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原則上並不會形成侵占罪之構成要件,除非教師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或拿給他人,甚至將之丟棄。原則上不構成不法。教師通常均會依照約定時日歸還學生,或通知家長領回該物品,原則上並不會成立侵占罪。

網路上很多言之鑿鑿說如果老師沒收你手機妳可以告他的,太過武斷了,基本上"保管"之後老師沒有權力處分那樣物品,堅持這樣的原則應該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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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2470
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共 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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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5098
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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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981
法規名稱: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
   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
   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
   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
   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
   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
   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
   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
   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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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7420
法規名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二)字第 1090096130 號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08#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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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0438
阿不然學生玩手機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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