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甲在某公司內散布同事乙有婚外情之不實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B)乙得請求甲賠償相當金額
(C)乙如已請求甲賠償相當金額時,不得另請求甲登報道歉
(D)乙如對甲行為不予追究時,甲將免於負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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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94), C(5667), D(379), E(0) #934771
統計: A(211), B(94), C(5667), D(379), E(0) #934771
詳解 (共 6 筆)
#1198777
只要是謾罵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榜。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如果情況變為只有兩人,甲罵乙,雖然沒有第三者得知或是有散佈內容的意圖,但乙方對甲方所說的內容感到不適、嚴重影響人格,也可以民法第一九五條請求精神賠償。不過前提是要留有證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如果情況變為只有兩人,甲罵乙,雖然沒有第三者得知或是有散佈內容的意圖,但乙方對甲方所說的內容感到不適、嚴重影響人格,也可以民法第一九五條請求精神賠償。不過前提是要留有證據。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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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626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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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946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除了請求慰撫金外,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網路道歉、在社區里民公佈欄貼道歉啟示等。
不過假若妨害名譽的情節不重大,法官通常不會併准許此回復名譽的請求,多以慰撫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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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641
毀謗罪 -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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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663
沒有毀謗罪這種東西
法律都已經學了那麼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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