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就民事訴訟而言,下列何者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A)訴訟上成立和解者
(B)經當事人合意調解成立者
(C)當事人間之仲裁人的判斷
(D)訴訟外成立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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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7), C(339), D(798), E(0) #1014243

詳解 (共 7 筆)

#1387335
和解:沒有判決效力(訴訟上和解才有)
調解:經法律核定後,調解書具有判決效力
仲裁:雙方當事人合意使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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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811

A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B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 仲裁法 第 37 條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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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829
民事訴訟法規定賦予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1.和解成立之筆錄-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2.調解成立之筆錄-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3.支付命令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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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09
(1)   仲裁: 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
(共 3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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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070

A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C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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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541

15 有關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C)法院於訴訟上和解程序中,當事人如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時,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D)訴訟上和解成立時,一律須作成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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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539

13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何者正確? 
(A)離婚事件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B)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D)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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