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後
經甲懇求,丙決定原諒其妻甲,乃僅對乙向檢察官提出相姦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須對甲乙二人均予以起訴
(B)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C)檢察官受限於告訴效力,僅得對乙加以起訴
(D)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雖及於所有共犯,但檢察官仍得選擇起訴的對象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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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45條2項: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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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決定宥恕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45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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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後已無通姦罪,這題不會再考,應刪...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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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決定原諒其妻甲,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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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刑法第239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