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 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A)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B)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C)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D)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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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6), B(220), C(510), D(389), E(1335) #2339695

詳解 (共 6 筆)

#4106186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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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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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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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7187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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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941

此為無效題目,故無解答,為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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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9227
這題現在可以改成A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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