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1 甲縣政府為配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高架工程,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主
要計畫,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人民如不服,應以下列何機關為訴願管轄
機關?
(A)行政院
(B)內政部
(C)交通部
(D)甲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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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1), B(2613), C(867), D(877), E(0) #1983938
統計: A(4151), B(2613), C(867), D(877), E(0) #1983938
詳解 (共 10 筆)
#3325230
"核定"是內政部 所以內政部是行政處分機關 相對的就是向內政部的上級 行政院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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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958
這種題目要注意「核定」的是誰~核定的才是行政處分的原處分機關!
所以要找這個作成處分的機關的上級機關作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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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513
第 二 節 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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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處分:
1向(共同)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2無上級,直接向該單位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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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118
多階段的行政處分,原則上以最後階段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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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489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地方制度法施行後,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問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被告始為適格?
〔決議文〕:
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6 款第 1 目及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第 18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應依照擬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實施。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要設施」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 2 項規定,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復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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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0807
此題題目因為修法,可能已經不適用現今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不再需經訴願程序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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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6642
簡單說,原則是以最後階段之行為為行政處分,可例外都市計畫以內部參與之內政部為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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