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我國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上的規定,何者為不正確?
(A)可教育性智能不足者,若施以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物
(B)可訓練性智能不足者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
(C)養護性智能不足者,在監督下可學習常用的生活技能
(D)可教育性智能不足者,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一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0), B(1077), C(4496), D(932), E(3) #3934
統計: A(280), B(1077), C(4496), D(932), E(3) #3934
詳解 (共 10 筆)
#3481
第二十五條 為配合特殊教育之措施,智能不足兒童得根據其受教育之可能性(或學習潛能)分為下列三類:
一、可教育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二歲,對讀、寫、算等基本學科之學習較感困難,但若施予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務。
二、可訓練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學習能力有限,在監督下只能學習簡單之生活習慣與技能。
三、養護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三歲以下,幾無學習能力,其一切衣食住行終生皆需依賴他人之養護。
179
0
#178868
教育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二歲
可訓練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
養護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三歲以下
10
0
#341405
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是民國六十三年的法條了,應該是廢除了...
現應是
1.特殊教育法
這兩條來取代了
目前的鑑定的方法,沒有用法條制式規定了,而是以下的方法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5
0
#350127
D選項十至十一歲
可是法條說十到十二歲
D應該也算錯吧!?
5
0
#817248
目前的鑑定的方法,沒有用法條制式規定
4
0
#307295
可以分享一下最新法條嗎
2
0
#779567
有人可解答嗎?
1
0
#179353
這是民國70年的法條摟~
現在的鑑定標準已經換了
現在的鑑定標準已經換了
1
0
#13597
thx a lot
0
0
#2721576
試題過舊,現今已未以法條制式規定了,麻煩協助刪除題目,避免誤導,謝謝!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