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我國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上的規定,何者為不正確?
(A)可教育性智能不足者,若施以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物
(B)可訓練性智能不足者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
(C)養護性智能不足者,在監督下可學習常用的生活技能
(D)可教育性智能不足者,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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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077), C(4496), D(932), E(3) #3934

詳解 (共 10 筆)

#3481
第二十五條 為配合特殊教育之措施,智能不足兒童得根據其受教育之可能性(或學習潛能)分為下列三類: 一、可教育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二歲,對讀、寫、算等基本學科之學習較感困難,但若施予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務。 二、可訓練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學習能力有限,在監督下只能學習簡單之生活習慣與技能。 三、養護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三歲以下,幾無學習能力,其一切衣食住行終生皆需依賴他人之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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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868


教育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二歲

可訓練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

養護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三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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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05
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是民國六十三年的法條了,應該是廢除了...
 
現應是

這兩條來取代了

目前的鑑定的方法,沒有用法條制式規定了,而是以下的方法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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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27


D選項十至十一歲

可是法條說十到十二歲

D應該也算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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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248
目前的鑑定的方法,沒有用法條制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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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295


可以分享一下最新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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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567
有人可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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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53
這是民國70年的法條摟~
現在的鑑定標準已經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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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7

thx a 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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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576

試題過舊,現今已未以法條制式規定了,麻煩協助刪除題目,避免誤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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