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依據「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下列哪一項敘述正確?
(A)民國99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親,得申請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B)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半年以上,得申請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C)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可由與新生兒同戶籍之有行為能力之成人提出申請
(D)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日內為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E)已刪除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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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5F我是專任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提醒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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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發放要點,不用再看啦!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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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生育獎勵金 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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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9.依據「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