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有關集會遊行活動之警察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主管機關受理偶發性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其法定處理期限為 24 小時
(B)在桃園機場出境大廳聚眾遊行,應由大園警察分局受理許可申請
(C)集會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繼續舉行者,應處首謀者行政罰
(D)聚眾活動未經許可,主管機關應先舉牌警告,不聽從警告者,得處以罰鍰
統計: A(190), B(241), C(36), D(105), E(0) #1196110
詳解 (共 10 筆)
(A)主管機關受理偶發性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其法定處理期限為 24 小時 沒修法,算是正確?
(B)在桃園機場出境大廳聚眾遊行,應由大園警察分局受理許可申請 機場不可集會遊行
(C)集會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繼續舉行者,應處首謀者行政罰 刑罰
(D)聚眾活動未經許可,主管機關應先舉牌警告,不聽從警告者,得警告或直接制止或命令解散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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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管機關受理偶發性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其法定處理期限為 24 小時
不正確
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3點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2 點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遊行。
V (A)主管機關受理緊急性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其法定處理期限為 24小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9
集會遊行法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I.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緊急性集會、遊行) :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II. 前項第1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3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2
集會遊行法 第 12 條
(申請准駁之通知)
I.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 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緊急性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I. 主管機關未在前2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B)在桃園機場出境大廳聚眾遊行,應由大園警察分局受理許可申請
不正確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
或
國際機場: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8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
I.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II.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6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禁制區)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二、國際機場、港口。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II. 前項第1款、第2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3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300公尺。第4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50公尺。
非禁制區:立法院、監察院、地方檢察署、行政院長官邸、5院正副院長官邸
(C)集會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繼續舉行者,應處首謀者行政罰
不正確
首謀者刑事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9
集會遊行法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首謀者刑事罰
(D)聚眾活動未經許可,主管機關應先舉牌警告,不聽從警告者,得處以罰鍰
不正確
未經許可,警察機關執法順序為:
1.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2. 制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3.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4. 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不聽從警告者,應制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5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I.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免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其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 與 免申請許可之室內集會)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 (驅離)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