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有關集會遊行活動之警察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主管機關受理偶發性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其法定處理期限為 24 小時
(B)在桃園機場出境大廳聚眾遊行,應由大園警察分局受理許可申請
(C)集會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繼續舉行者,應處首謀者行政罰
(D)聚眾活動未經許可,主管機關應先舉牌警告,不聽從警告者,得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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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241), C(36), D(105), E(0) #1196110

詳解 (共 10 筆)

#2833077

(A)主管機關受理偶發性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其法定處理期限為 24 小時  沒修法,算是正確?
(B)在桃園機場出境大廳聚眾遊行,應由大園警察分局受理許可申請 機場不可集會遊行
(C)集會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繼續舉行者,應處首謀者行政罰 刑罰
(D)聚眾活動未經許可,主管機關先舉牌警告,不聽從警告者,得
警告或直接制止或命令解散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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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890
(A)釋字718是於民國103年才公布,...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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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852

(A)主管機關受理偶發性人民集會遊行申請,其法定處理期限為 24 小時


不正確


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3點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2 點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遊行。

 

 

 

V (A)主管機關受理緊急性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其法定處理期限24小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9

集會遊行法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I.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限制   (緊急性集會遊行)   :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II. 前項第1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3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2

集會遊行法 第 12 條

(申請准駁之通知)

 

I.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 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緊急性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I. 主管機關未在前2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B)在桃園機場出境大廳聚眾遊行,應由大園警察分局受理許可申請

 

 

不正確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

國際機場: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8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

 

I.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II.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6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禁制區)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二、國際機場、港口。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II. 前項第1款、第2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3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300公尺。第4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50公尺。



非禁制區:立法院、監察院、地方檢察署、行政院長官邸、5院正副院長官邸

 

 

 

(C)集會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繼續舉行者,應處首謀者行政罰

 

不正確

 

首謀者刑事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9

集會遊行法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首謀者刑事罰

 

 

(D)聚眾活動未經許可,主管機關應先舉牌警告,不聽從警告者,得處罰鍰

 

 

不正確 

 

未經許可,警察機關執法順序為:

 

1.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2. 制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3.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4. 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不聽從警告者,應制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5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I.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免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其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 與   免申請許可之室內集會)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 (驅離)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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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6840
答案應為B「受理」並不等於一定要許可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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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199
答案應該還是A才對 ,依照集遊法第12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雖然釋字718解釋為違憲,但是目前仍未修法,還只是草案而已,仍以目前現有法律為主。然後B選項,集遊法第6條,規定說不能在機場舉行集會、遊行,不管是室內還是室外,除非主管機關內政部同意。所以答案應該還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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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106
機場雖然是禁制區 但第6條不是有但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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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167
此題沒有答案b的大廳是室內,也不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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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832
此題沒答案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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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420
舊題目建議可以刪除,避免誤導。。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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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6848
D錯在是「命令解散」而非「警告」見集遊法...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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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586
未解鎖
偶發不用申請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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