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之規定,學生受學校處分或措施,使其權益遭受不當之侵害時, 得
於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會提起申訴
(A)10 日
(B)14 日
(C)20 日
(D)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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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9), C(551), D(108), E(0) #100006
統計: A(69), B(19), C(551), D(108), E(0) #100006
詳解 (共 10 筆)
#323678
對不起,更正
教師申訴:30日內
學生申訴 處分不服20日內
學生申訴 管教措施不當10日內
學生申訴 處分不服20日內
學生申訴 管教措施不當10日內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之規定,學生受學校處分或措施,使其權益遭受不當之侵害時, 得 於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會提起申訴 (A)10 日 (B)14 日 (C)20 日 (D)30 日 答案:C
(94北縣國小) 第93題根據台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規定,當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應該於該事件發生之次日起多少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A)7 (B)10 (C)15 (D)30 答案: B
17
17
#568816
請詳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教師申訴30日內 沒問題
第11條
學生申訴處分不服 20日內 沒問題 詳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五條
第五條
學生申訴管教措施不當10日內 好像沒有規定 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20-1條 並無時間訂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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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24
樓上好像有錯喔
教師申訴:30日內
學生申訴 處分不服20日內
學生申訴 管教措施不當10日內
教師申訴:30日內
學生申訴 處分不服20日內
學生申訴 管教措施不當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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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56
教師--30天
學生--20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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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8
| 第 5 條 |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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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22
學生申評會
處份不服→ 20日內
管教措施不當→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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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84
請問樓上資料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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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23
這兩個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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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889
建議本題刪除 法規已在2015.4.20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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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802
※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已廢止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
五、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 校申評會提出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做成紀錄。 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申訴 書及原決定書,以書面向本府學生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五、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 校申評會提出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做成紀錄。 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申訴 書及原決定書,以書面向本府學生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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