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行為目標」的正確敘述?
(A)能培養學生的閱讀能力
(B)能熟悉三角形面積的求法
(C)能說出空氣中各主要成分
(D)能評鑑自己編製試題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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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5), C(1171), D(40), E(0) #227185
統計: A(28), B(55), C(1171), D(40), E(0) #227185
詳解 (共 1 筆)
#204385
所謂行為目標是訴求將課程教學目標,以詳盡而具體的,甚至是可觀察、可測量的外顯行為方式來敘寫,以利教師在教學或評量上更有明確的參照。Mayer說:良好的目標要詳述學生學習後應該能做的事或能表現的行為。
奇伯樂等人(Kibler,et al.,1974)指出,行為目標的敘寫,必須包含以下五個要項:
1.行為的主體:學生或學習者。
2.實際的行為:例如寫出、列出。
3.行為的結果或內容:例如一篇文章、小說。
4.行為的條件:例如一小時的平時測驗,或在全班面前。
5.成功與否的標準:例如答對了百分之八十五。
依據以上的要項,行為目標的敘寫範例如下:
學生(主體)能利用字典(條件)在十分鐘內(標準)查出(行為)本課所有的(標準)生字字義(結果)。
行為目標的敘寫雖然有其價值,但是卻有容易流於僵化、瑣碎,對於不易形諸外顯行為的課程目標,將造成目標敘寫、教學或評量上的扭曲或困難,因此爭論頗多。教育界對此有堅持程度上的差別,例如奇伯樂等人是為行為目標的強硬派(hardliners),強烈主張課程目標應該完整敘寫出前述五項要項;至於泰勒、波範(Popham)等人則屬於溫和派(softliners),他們不嚴格要求行為目標的敘寫必須完全包含以上五個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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