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比較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達 15%以下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B)進行個別因素調整時,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 20%時,不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C)進行區域因素調整時,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 30%時,不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D)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達 20%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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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60), C(29), D(1445), E(0) #376091

詳解 (共 2 筆)

#934040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5 條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
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
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
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
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第 26 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
,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
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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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201
第 25 條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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