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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資賦優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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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臺北縣95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 特殊教育(一般資優類)#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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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5年 - 臺北縣95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 特殊教育(一般資優類)#1623 |
科目:
教甄◆資賦優異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5年 - 臺北縣95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 特殊教育(一般資優類)#1623
年份:
95年
科目:
教甄◆資賦優異組
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
(B)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
(C)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
(D)資賦優異包括六類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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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站僕】摩檸Morning.
B5 · 201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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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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