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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臺北縣95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 特殊教育(一般資優類)#1623 | 科目:教甄◆資賦優異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臺北縣95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 特殊教育(一般資優類)#1623

年份:95年

科目:教甄◆資賦優異組

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
(B)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
(C)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
(D)資賦優異包括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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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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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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