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
(B)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
(C)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
(D)資賦優異包括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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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17), C(675), D(19), E(0) #71428
統計: A(16), B(117), C(675), D(19), E(0) #71428
詳解 (共 7 筆)
#839927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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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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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02
題目是95年的,以當年特教法在中央是3% 地方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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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28
起問b選項,不是應該不得低於4.5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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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70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特教法修正:
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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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178
答案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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