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
(B)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4%
(C)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5%
(D)資賦優異包括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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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12), C(22), D(9), E(0) #208163

詳解 (共 3 筆)

#1345892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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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079
用103的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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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404
如果用102年修訂的特教法,此題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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