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
(B)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4%
(C)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5%
(D)資賦優異包括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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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12), C(22), D(11), E(0) #208163

詳解 (共 4 筆)

#1345892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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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862

根據台灣現行的《特殊教育法》及相關法規,資賦優異(Gifted and Talented)共分為以下六大類別。這套分類標準能幫助教育現場針對不同專長的學生,提供適性的充實課程或加速教學。

1. 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General Intelligence)

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評鑑等思考能力上,顯著優於同年齡同儕者。

  • 鑑定特徵: 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達正兩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PR 97)以上。

  • 表現: 學習速度極快、好奇心強、邏輯推理能力優異。

2. 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Academic Aptitude)

指在特定學科領域(如語文、數學、自然科學等)具有優異的潛能或表現。

  • 鑑定特徵: 特定學科的成就測驗或性向測驗達 PR 97 以上。

  • 表現: 對特定領域有濃厚興趣且展現遠超同儕的深度理解(例如國小生具備高中數學解題能力)。

3. 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Artistic Talent)

指在視覺藝術(美術)、表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等方面具有卓越天賦。

  • 鑑定特徵: 透過作品集、術科測驗、展演表現或國際性競賽獎項鑑定。

  • 表現: 具備高度的審美能力、精湛的表現技巧或獨特的藝術原創性。

4. 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Creativity)

指在產生新穎構想、獨特觀點或多元解決問題的能力上表現傑出。

  • 鑑定特徵: 創造力測驗達 PR 97 以上,或在相關競賽有優異表現。

  • 表現: 思考具備變通性、流暢性與獨創性,常有出人意表的想法。

5. 領導才能資賦優異 (Leadership)

指在群體中展現出溝通、協調、決策、規劃及影響力等卓越能力。

  • 鑑定特徵: 觀察評量、領導才能量表或實際參與公共事務、組織社團的具體事蹟。

  • 表現: 具備強大的親和力、責任感,能有效引導團隊達成目標。

6. 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Other Special Talents)

指在上述五類以外的領域(如資訊、體育、機械、棋藝等)有卓越的表現。

  • 鑑定特徵: 透過專家評鑑、實際作品或在該領域之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取得優異名次。

  • 表現: 在特定技藝或領域中展現出非凡的技術或天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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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079
用103的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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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404
如果用102年修訂的特教法,此題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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