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
(B)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
(C)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D)資賦優異包括六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89), C(6), D(4), E(0) #204890

詳解 (共 4 筆)

#182474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
  • 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百分四.五
  •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百分
2
0
#180819

猜題成功 哈哈

1
0
#174272

B. 4.5%

這題也是考古題!!~

1
0
#174279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