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有關身心障礙的分類下列何者正確?
(A) 腦性麻痺視同多重障礙
(B) 自閉症與亞斯柏格症分屬獨立障別
(C) 發展遲緩是唯一列有年齡條件的障別
(D) 醫師診斷證明並非其他障礙的必要條件
(E)一律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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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58), C(352), D(86), E(346) #431216

詳解 (共 10 筆)

#1087122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 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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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807
103新北學前特教 第35題
在特殊教育法定的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中,哪兩種類別的鑑定基準或定義訂有年齡的規範?
(A)發展遲緩、聽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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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922
這題應該刪掉別再出了
免得影響大家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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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537
這題好像送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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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543
此題全錯,發展遲緩、聽障,都有年齡限制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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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4857

特殊教育法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第 7-1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第 14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dsm5 通稱為 「自閉症類群障礙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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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935

此題全錯,送分,發展遲緩、聽障,都有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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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06
聽說送分http://yamol.tw/tfulltext-%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6%9C%8912%E9%A1%9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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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93
是真的送分,不是"聽說"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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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914

此題沒有正確答案

C聽障也是有年齡條件的7歲和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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