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隊員甲於查察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陪酒行為時,於雇主事務所內順手打開抽屜,
發現改造之槍枝,乃予扣押,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檢察官因而據以起訴。法院於審理時,雇主主張該改造槍枝乃非法搜索所得之證物。法院關於該改造槍枝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應審酌隊員之查獲槍枝行為是否重大侵害被告人權
(B)應審酌被告是否聲明異議,若無,則具有證據能力
(C)因違法搜索所得證物絕對無證據能力,故應直接認定該改造槍枝無證據能力
(D)因持有改造槍枝嚴重危害治安,故應直接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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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3), B(163), C(298), D(386), E(0) #396041
統計: A(1853), B(163), C(298), D(386), E(0) #396041
詳解 (共 7 筆)
#872232
應該如同一樓所說的158-4權衡理論來判定證據是否有證據力
D的答案寫得太肯定了("應")
所以應該是看槍枝查獲時是否有侵害人權的行為產生,以此來判斷此證據是否具有證據力
D的答案寫得太肯定了("應")
所以應該是看槍枝查獲時是否有侵害人權的行為產生,以此來判斷此證據是否具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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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74
用158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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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203
這一題有同學可以解答嗎??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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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913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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