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對教育經費的法律保障內容是﹕
(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的百分之六
(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訴,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D)並無任何法令保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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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9), B(249), C(3001), D(101), E(0) #36919
統計: A(769), B(249), C(3001), D(101), E(0) #36919
詳解 (共 10 筆)
#91278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 第 164 條 |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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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08
本題答案已經修法了,應修正敘述。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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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535
105年已修正為,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訴,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請阿摩大大修正答案選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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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326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
中央:15%
省:25%
縣市: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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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94
1.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2.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訴,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是因為黃色部份的不同嗎?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不等於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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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01
本題答案已經修法了,請求修正敘述(c)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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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26
本題答案已經修法了,請求修正敘述(c)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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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237
原本題目:
我國目前對教育經費的法律保障內容是﹕ (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的百分之六 (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訴,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D)並無任何法令保障條文
修改成為
我國目前對教育經費的法律保障內容是﹕ (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的百分之六 (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訴,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D)並無任何法令保障條文
我國目前對教育經費的法律保障內容是﹕ (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的百分之六 (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訴,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D)並無任何法令保障條文
修改成為
我國目前對教育經費的法律保障內容是﹕ (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的百分之六 (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訴,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D)並無任何法令保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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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78
選項A我猜是已經被憲法增修第10條凍結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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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28
請問A錯在哪?
根據憲法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好像也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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