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特殊教育法擴大資優的範圍,除了「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之外,另加「創造能力」與 
(A)「學業性向」
(B)「思考能力」
(C)「問題解決能力」
(D)「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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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0), C(78), D(2013), E(0) #7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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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526
特殊教育法第四條(修正日期:民國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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