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緩刑」的要件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二年以下有期..-阿摩線上測驗
2F Kai-Wen Chen 大二上 (2012/03/21)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
3F 龜龜 高一上 (2012/08/02)
第 九 章 緩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