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學生學習評量之功能不包括:
(A)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
(B)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
(C)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
(D)縣市政府據以分析學校辦學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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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7), C(69), D(2070), E(0) #574597
統計: A(31), B(17), C(69), D(2070), E(0) #57459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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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民103年4月25日)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D)應改為「縣市政府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
P.S.在此準則中,所提到的皆是「成績評量」,題目則敘述為學習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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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354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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