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駁回告訴人聲請之保全處分,告訴人對此不服時,可採取之法律途徑是何者?
(A)向上級檢察機關聲請再議
(B)向所屬法院提起準抗告
(C)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D)委請律師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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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590), C(1469), D(37), E(0) #396038
統計: A(320), B(590), C(1469), D(37), E(0) #396038
詳解 (共 5 筆)
#544419
第219條之一
檢察官駁回告訴人聲請之保全處分,申請人得逕向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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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36
| 第 219-1 條 |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 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 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 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 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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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080
因證據有時效性,提再議抗告很可能會來不及,故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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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1658
(A)向上級檢察機關聲請再議(X)
(B)向所屬法院提起準抗告(X)
(C)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O)
(D)委請律師提起自訴(X)
刑事訴訟法 第 219-1 條 (證據保全之聲請)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B)向所屬法院提起準抗告(X)
(C)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O)
(D)委請律師提起自訴(X)
刑事訴訟法 第 219-1 條 (證據保全之聲請)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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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831
檢察官~不給聲請保全~~~趕緊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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