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修正頒布之特殊教育法對身心障礙的分類有何改變?
(A)將語言障礙更名為溝通障礙
(B)將嚴重情緒障礙更名為情緒行為障礙
(C)將自閉症更名為廣泛性發展障礙
(D)將其他障礙更名為其他顯著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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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880), C(37), D(13), E(0) #78081
統計: A(24), B(2880), C(37), D(13), E(0) #78081
詳解 (共 2 筆)
#754821
<特殊教育法>-新修訂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新102年新增加的類別)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98年修訂:原名嚴重情緒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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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868
98-嚴重情障改為情障
102-新增腦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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