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之被告有下列何種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A)懷胎2月
(B)生產後5月
(C)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之罪
(D)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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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90), C(2674), D(654), E(0) #186951
統計: A(196), B(90), C(2674), D(654), E(0) #186951
詳解 (共 9 筆)
#290310
| 第 114 條 |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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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33
重三下拘金 懷五生二 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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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39
刑訴法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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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780
§114(應與具保之情況)第一款(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所說的就是
§376第一款(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的
我是這麼記的,不得上訴第三審所以被重重的從第三審往下打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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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327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輕罪)、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懷5生2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吳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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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50
在§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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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578
(A)懷胎2月(X;5月以上始應停止覊押)
(B)生產後5月(X;2月未滿始應停止覊押)
(C)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之罪(O;應停止羈押)
(D)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X;合羈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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