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之被告有下列何種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A)懷胎2月
(B)生產後5月
(C)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之罪
(D)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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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90), C(2674), D(654), E(0) #186951

詳解 (共 9 筆)

#290310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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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33
重三下拘金  懷五生二  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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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39
刑訴法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年以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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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11
第 101-1 條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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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780

§114(應與具保之情況)第一款(所犯最重本刑為年以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

所說的就是   
§376第一款(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的

我是這麼記的,不得上訴第三審所以被重的從第審往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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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327

114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輕罪)、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懷5生2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吳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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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50
在§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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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578

(A)懷胎2月(X;5月以上始應停止覊押)
(B)生產後5月(X;2月未滿始應停止覊押)
(C)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之罪(O;應停止羈押)
(D)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X;合羈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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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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