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誤下述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A)告訴期間
(B)上訴期間
(C)抗告期間
(D)聲請再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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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2), B(106), C(68), D(225), E(0) #186959

詳解 (共 5 筆)

#301735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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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91
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第 68 條因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原審法 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 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第 69 條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 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 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第 70 條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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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852
遲誤告訴期間不得再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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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372

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A)上訴期間

(B)準抗告期間

(C)告訴期間

(D)再議期間

公職◆刑事訴訟法- 96 - 96 年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 答案:C

刑訴:

67條(回復原狀~條件)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70條(回復原狀~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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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257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第 69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第 70 條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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