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1944年通過巴特勒教育法案,其小學畢業生之分發進入中學依據,下述哪些規定為非?
(A)家長或學生的志願
(B)3A(年齡、能力、性向)
(C)尋常級普通教育證書
(D)小學校長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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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80), D(110), E(0) #83207

詳解 (共 6 筆)

#143268
《1944年教育法》
英國議會1944年通過的一項教育法。 因議案是當時教育大臣RA巴特勒提出的,故該法又稱《巴特勒教育法》。 它的基本條款至今仍被執行,是英國現行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礎。
  該教育法共122款,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廢除原先只負督導責任的教育委員會,設立全國性的教育領導機構──教育和科學部,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集中領導;分別設立英格蘭和威爾士教育顧問委員會,為教育和科學部部長提供諮詢服務;並把地方教育行政當局從原先的315個合併為146個。 
  ②廢除以往中小學教育不連貫、相互重迭的學制,重新把教育劃分為 初等教育 ( 5~11歲)、 中等教育 (11~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創辦)三個連續的階段。
  ③把 義務教育 年限從原先的9年(5~14歲)延長為10年(5~15歲),並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實施11年(5~16歲)義務教育。
  ④公立中學實行免費,並根據 學生 的年齡、 能力 和傾向提供不同類型的教育,家長的職責是確保子女受到有效的教育。
  ⑤教會學校被納入國家教育體制,並規定在所有公私立學校進行宗教教育。 
  ⑥規定獨立學校必須在教育和科學部註冊、備案、並接受檢查。 
  ⑦詳細規定了地方教育行政當局的職責:為學生提供免費醫療、牛奶、午餐和其他點心,必要時包括衣、食、宿;為缺陷兒童提供 特殊教育 ;為少數考入收費學校的學生支付學費,為公立學校學生提供生活補助費,為接受繼續教育和 高等教育 的學生提供獎學金;負責組織青少年的業餘文化娛樂活動;為2~5歲的幼兒提供 學前教育 ;設立郡學院,為未滿18歲的離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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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7

就是年齡age、能力ability、性向aptit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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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7
請問3a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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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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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0
中翻英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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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7

請問3a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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