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甲、乙二人共同搶劫便利商店,警察獲報趕到現場,剛好撞見甲、乙二人得手財物衝出便利商 店。二人見到警察,各自左右分頭逃跑,警察追上甲,將甲逮捕。後來甲於警詢時供出了乙所在的地方,並表示乙已計畫好要逃亡。警察於是到乙所在的屋子前,發現乙所穿的鞋子放在門 口,認為乙在屋內,於是警察假裝郵差送信按門鈴,乙的妻子來開門,警察於是衝進屋子,看 到乙正拉著行李準備出國,於是加以逮捕,並在乙家中發現犯罪工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逮捕甲的行為,是屬於緊急拘提,應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B)警察逮捕乙的行為,是屬於緊急拘提,應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警察進入乙家的行為,是屬於逕行搜索,未使用搜索票,應即陳報法院核發
(D)因甲之供述,且警察看到乙與甲一起從便利商店跑出來,警察對乙的逮捕發動是合法的
(E)警察逮捕甲、乙後,應當場告知二人被逮捕的原因
統計: A(40), B(983), C(419), D(1044), E(1166) #3407297
詳解 (共 6 筆)
刑事訴訟法§95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現行犯之供述
為什麼 (A) 是錯的?(甲的定性)
-
陷阱:現行犯 vs. 緊急拘提
-
甲剛搶劫完便利商店,衝出來的瞬間就被警察撞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對於現行犯,任何人(包括警察)都可以「逕行逮捕」,完全不需要拘票,事後也不需要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選項 (A) 將甲的逮捕誤認為「緊急拘提」,還要報請核發拘票,因此錯誤。
為什麼 (C) 是錯的?
-
陷阱:事後陳報的時間點與法院動作
-
警察為了抓乙(屬於應緊急拘提之人)而衝進乙家,這確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緊急搜索(逕行搜索)」。
-
但是,法條明文規定,警察實施緊急搜索後,是「應於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而不是選項寫的「應即(立刻)」。
-
此外,法院事後接到報告,是進行「審查」看看要不要撤銷這次搜索,而不是事後「補發(核發)搜索票」給警察。選項 (C) 的程序敘述完全錯誤。
為什麼 (B)、(D)、(E) 是正確的?
-
(B) & (D) 關於乙的逮捕(緊急拘提):
-
警察到乙家時,搶劫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乙已經不是現行犯。
-
但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1款,經共犯(甲)指認,且警察在門口看到鞋子、開門看到乙正在拉行李(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這該當了「緊急拘提」的要件,所以 (D) 認定發動合法是正確的。
-
而「緊急拘提」的法定程序,確實就是逮捕後「應即(立刻)」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如果檢察官不准,就要馬上放人。所以 (B) 的敘述完全正確。
-
-
(E) 告知逮捕原因:
-
依據《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必須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原因(你犯了什麼法、為什麼抓你),這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程序,因此完全正確。
-
解題速記(強制處分時間點):
緊急拘提(抓人): 抓到後 「應即」 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緊急搜索(找人/找物): 搜索後 「三日內」 報告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事後審查,不是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