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關於「共同正犯」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指參與犯罪之數人,彼此間就犯罪之實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
(B)至少須 3 人以上共同參與犯罪
(C)共同正犯之成立,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D)犯意之聯絡,不僅限於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
(E)共同正犯行為如已進展至著手實施犯行階段,脫離者為解除共同正犯關係,不僅須停止自
己之行為,向未脫離者表明脫離意思,尚須排除其犯罪所造成之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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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8), B(43), C(917), D(873), E(833) #3407299
統計: A(968), B(43), C(917), D(873), E(833) #3407299
詳解 (共 2 筆)
#6338410
共同正犯的核心要件=>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即多數人共同計畫並分工實施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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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聯絡:可以是明示或默示,並非一定需要明確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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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共同正犯的條件,需停止自身行為並採取積極措施排除危險,否則仍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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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3467
刑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係指兩人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犯意,各自分擔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之部分行為或全部構成要件之行為,即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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