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該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下列哪些處罰之部分,仍依該法規定處罰?
(A)勒令歇業
(B)停止營業
(C)罰鍰
(D)申誡
(E)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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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9), B(1933), C(794), D(407), E(1761) #818845
統計: A(1929), B(1933), C(794), D(407), E(1761) #818845
詳解 (共 9 筆)
#1343164
與刑罰有涉者,只不再罰以拘留或申誡,其餘仍可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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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193
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行政法 的效果
與
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刑法 的效果
完全不同,應多加留意!!!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行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4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第 3 項
III.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已拘留,不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不罰 拘留、申誡
仍罰 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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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916
現在社維法第38條罰緩之規定因釋字808之解釋已宣告違憲,違反「一罪不二罰」之原則,所以違反刑法之規定僅可再處勒令歇業、停止營業和沒入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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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735
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
就在今天,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 808 號解釋,本號解釋是有關: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 另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是否違憲的問題。
於本號解釋,大法官宣告:
本號解釋有:
黃瑞明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黃虹霞大法官加入)協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提出(黃虹霞大法官加入)協同意見書
楊惠欽提出協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究竟這號解釋涉及了那些爭點,大法官又是怎麼說的呢?阿司為大家整理了這號解釋的重點摘要,但如果要看完整的解釋內容以及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書,請大家點下面的連結閱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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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530
808認為罰鍰牴觸一罪不二罰
違憲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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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1849
補充:
同一個行為如果已經受到刑事法律追訴並做成有罪判決確定,如果再依照社維法處罰鍰,會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這個部分是違憲的。
最後,大法官提到,無罪判決確定後,可不可以再依照社維法處「罰鍰」這個問題,因為跟本案的原因事實無關,不在解釋範圍,這次就先不處理了。
最後,大法官提到,無罪判決確定後,可不可以再依照社維法處「罰鍰」這個問題,因為跟本案的原因事實無關,不在解釋範圍,這次就先不處理了。
按照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26條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仍得依社維法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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